江苏灌云县燕尾港镇:行政违法败诉、伪造证据败露

江苏灌云县燕尾港镇:行政违法败诉、伪造证据败露


 
2020年11月6日,灌云牧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再次向连云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灌云县燕尾港镇人民政府

 赔偿灌云牧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2413891.2元,此举非但让涉案公司感受到法律公平的温暖、同时也彰显出法律尊严,有效促进依法行政进程。
强制拆除败诉    燕尾港镇被判行政违法

  2016年6月22日,灌云牧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租用连云港宵洋物流有限公司位于燕尾港镇五灌河边码头南侧的国有土地。合同签订后就在相应土地上进行地坪硬化,并建设生产车间、办公室等配套设施,生意做得红红火火。
2019年11月14日,灌云县燕尾港镇人民政府对灌云牧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所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硬化地坪进行强制拆除。据送旌旗人许孝富介绍,此前没有任何单位向他们公司发出过限期拆除、催告、强制执行等文书,强制拆除行为当天,亦未依照法定程序对合法财产进行事前清点记录就把建筑物、地坪和未移出的所有财产损毁灭失,经过评估,灌云牧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1700多万元。      
   
2019年12月4日,灌云牧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灌云县燕尾港镇人民政府行政违法,赔偿因其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给灌云牧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700多万元。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20年5月26日作出“2019 苏 0791 行初 564 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灌云县燕尾港镇人民政府于 2019年11月14日拆除原告位于燕尾港镇五灌河码头向南250米处的生产车间、办公室等配套设施及硬化地坪的行为违法。
 违法付出代价     原告获赔二百四十万元 

2020年11月6日,灌云牧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再次向连云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灌云县燕尾港镇人民政府

   向其赔偿因其违法强制拆除行为而造成的原告机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损毁的损失6278616元,
码头基础及厂区硬化损失11110286.19元,2021年8月6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灌云县燕尾港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灌云牧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2413891.2元。对此,被告灌云县燕尾港镇人民政府不服,原告灌云牧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不服,认为码头基础及厂区硬化的千万余元损失也该由被告灌云县燕尾港人民政府赔偿,以此原被告双双向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伪造证据败露     通知单上盖章是“李鬼”
    


  2021年11月17日下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灌云县燕尾港镇人民政府行政违法赔偿案,庭审过程中,燕尾港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为证明该镇没有违反强制拆除违建的法定程序,《通知单》显示,强制拆除前40天,该镇和连云港宵洋物流有限公司联合盖章向牧盛公司发出了通知。可宵洋公司相关领导表示,这份《通知书》是伪造的,称其公司压根就没有和镇里联合发出过这样的通知,并且说“你看,我们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哪有这么小,一看就是假的。”
之后,宵洋公司特地给牧盛公司提供了其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模,两相对比,燕尾港镇提供的《通知单》证据上的合同专用章显然是“李鬼”。
     追究刑事责任   追偿码头被毁经济损失
灌云牧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人周从喜表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们已经向法庭提出追究《通知书》伪证刑事责任的请求。

周从喜还表示,我们的码头是在宵洋公司红线图范围内建设的,燕尾港镇毁了码头后就在上面植树种花草,是典型的滥用职权,凭在人家地盘地盘上乱作为?由于燕尾港镇的违法强拆,给他带来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700多万元,“一审法院只判令码头上可动产的部分经济损失,码头硬化建设的千万元不动产损失也要燕尾港镇人民政府赔偿!”,

燕尾港镇滥用职权、违法强拆造成牧盛公司重大财产损失,相关责任人是否会被追责?《通知单》的伪证是谁人所为,

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牧盛公司是否能够得到公平的赔偿?对此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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